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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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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你說錯了!!!!

剛才有些人提到未成年所簽東西是無效的,這個觀念絕對是錯誤的,請不要再以訛傳訛,以免反而對當事人形成錯誤的觀念,以下簡單說明:

1.首先,高中生通常未滿二十,為法律上所稱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她所訂立的契約,依照民法第78條為效力未定.所謂的效力未定,是指這個契約並非有效,但也不是無效,需要法定代理人,就是你爸媽的承認,才會生效,而且這個承認權的行使,沒有除斥期間,因此在你成年之前,如果你的父母沒有承認,這個契約並沒有發生效力.不過既然債權人都當著你父母的面要你簽了,在解釋上,應認為你的父母已經默示承認.

第二,有人提到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因為作者未成年,所以無效,這個觀念大錯特錯,如果回答的朋友是法律系的新生,請你要仔細思考: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這個個案中,當事人的父母都沒有死亡,何來繼承?既然沒有繼承,又何來拋棄繼承?或許您會說預先拋棄,很遺憾是身分法上沒有這種東西,尤其是拋棄繼承是一種身分行為,許多財產法上關於預約的規定並不適用,這就如同我們無法想像,結婚時丈夫要妻子放棄離婚的權利一樣,我們也無法想像父親或甚至第三人,要尚未成為繼承人的子女放棄拋棄繼承的權利一樣.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是債權人,根本不會要他簽這種狗屁不通的東西,直接連帶保證就可以,何必如此麻煩(實際上作者所簽的,應該即為連帶保證契約),而依照先前所說的,這份契約單單從未成年人的角度觀察是有效的,不過作者也不用擔心,這種契約目的在於使未成年人背負巨額債務,明顯剝奪個人未來發展之機會,對契約人個人之人格發展與生涯之規劃侵害過重,顯失衡平,法院原則上會以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認定契約無效(實務已有相關判決),至於債權人是不是有私底下的動作或威脅,則是另一回事了.
舊 2004-09-15, 06:5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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