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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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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
勞動契約消滅後
勞工所負的離職交接義務
學理上認為以「保管物品之返還」與「未了殘務之交代」為限
該雇主要求已離職勞工(樓主的朋友)給付勞務
已超出上述交接義務範疇
樓主的朋友當然可以拒絕
不過樓主的朋友離職似乎並無書面證明已離職或已完成交接等
這一點恐怕會被拿來利用

另外依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工資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議定的內容當然包括計給方式
雇主不得單方任意修改
舊 2004-09-14, 12:4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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