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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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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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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08
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獨愛用這一條......
暗示兩個字就足以幹掉一大堆人了
舊 2004-09-14, 10:13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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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