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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在104看到去應徵的,當初進去的時候,有簽契約,但是忘了裡面的內容,離職也只有口頭上的請辭和同意,但是據我朋友所說,合約內原本是月薪的,但是老闆卻私下跟員工說,改為以份數計算,說這樣對她們比較有利;之後又有的文件需要一式兩份,但卻只能算一份的錢,且原本週休的工作,卻要求一個月加班一天; 她跟我說:她問老闆合約內有缺字之類的,有需要補完或是賠錢的嗎?她老闆說:有. 現在我想假如合約內真的有這條的話,馬上付錢走人,沒有的話,麻煩他以後都閉嘴 . 我朋友是說她老闆會告人,假如合約內沒這條的話,上法院的話,他有可能站的住腳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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