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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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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sophistai
你的觀念很混亂喔,
非法的所得,不見得政府可以處以沒入,
賭博非法,是處罰賭博行為,
至於賭博所獲得的利益以及收入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其實刑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左列之物沒收之:...第3款因犯罪所得之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要不然偷竊他人財物也是非法的所得,
是不是也要沒入,那原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怎麼辦?
再說政府科徵所得稅是依據有收入才有科税,
至於收入取得原因在所不問,
所得稅法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8條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

給我上堂課謝謝指教!
 
舊 2004-09-09, 11:05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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