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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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sher67
早上開車聽新聞聽到這消息,而且國稅局表示有所得就要繳稅,
不管所得是合法或非法.
聽完我總覺得怪怪的--非法所得竟然要繳稅,這是什麼道理?
非法所得表示該行為已違法,當事人不是要追究刑責嗎?
非法所得不是要沒入嗎?怎麼還要抽稅呢?
我總認為政府抽稅就表示該行為合法,那政府是不是告訴我們
賭博是合法的,以後賭博被警察抓只要說--我贏錢就會繳稅,你抓什麼抓?
以後販毒所得要不要繳稅?
我不知法律上對抽稅的定義為何?以上是我的看法,大家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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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念很混亂喔,
非法的所得,不見得政府可以處以沒入,
賭博非法,是處罰賭博行為,
至於賭博所獲得的利益以及收入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其實刑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左列之物沒收之:...第3款因犯罪所得之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要不然偷竊他人財物也是非法的所得,
是不是也要沒入,那原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怎麼辦?
再說政府科徵所得稅是依據有收入才有科税,
至於收入取得原因在所不問,
所得稅法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8條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再說胡瓜是不是觸犯賭博罪還很難說(請自行研究賭博罪的成立條件)!
至於販毒收入直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