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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
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第 十九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並不只限於郵購及訪問買賣!!!
要不然你可以跟我說為什麼我們在一般商店所買的東西不能在七日餒退換嗎?
像燦坤或一些大賣場上的發票都會註明七日內可憑發票退換貨
那請問他的依據在哪裡,那又為什麼每家大賣場都是七日, 而不是3日5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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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頭腦很簡單,簡單到我們可以了解我們的腦; 那麼我們就會變的很愚笨,愚笨到無法理解我們的的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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