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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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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天母
文章: 557
引用:
作者sophistai
我不清楚辛浦森案的來龍去脈,
不管我猜想,
辛浦森能脫罪的原因是證據排除法則,
厲害的律師就可以從證據排除法則趣找出被告的最大利益,
儘管大家都知道罪證確鑿死有餘辜,
但是那些確鑿的證據就是被排除掉不予採信,
如果臺灣也實施美國這套證據排除法則的話,
不知道又有多少人要吐血大喊司法不公了!


辛普森案另一個大瑕疵為警察作假證據~ 也許他真的有罪(民調中多數美人相信他有罪), 但為了他做的壞事而去作假, 更是不值~

我贊同aug0123的觀點... 打人有罪, 但並不能因為這些事情而和"司法不公",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等劃上等號. 為了極惡之人而採酷刑於世更是不值, 私刑更是.
舊 2004-08-12, 09:23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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