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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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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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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一般人所謂的交保,即是指法律上的「具保」,具保是暫時停止羈押的代替手段。要具保者,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101及101-1的羈押規定,但是卻無羈押之必要者。至於如何判斷是否有羈押必要,則是由檢察官或法官來決定。

要注意到的一點是,聲請羈押一定要法官裁定,然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是法官與檢察官都可以做的處分。所以前面一堆人霹靂啪啦的罵法官,有可能都罵錯人了。

另外一點要注意的是,偵查中跟審判中都隨時可以聲請羈押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也就是說,即使一開始准予保釋,也不保證將來不會再遭到羈押。

接著來看實務上的作法,由於目前國內看守所人滿為患,加上近年來對人權的逐漸重視,所以基本上,除非為重大犯罪,或是很明顯會有逃亡嫌疑者,否則原則上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准予保釋。

那麼再來看本案,嫌疑犯之前性侵害案的情況並不清楚,但是單看之後的傷害罪嫌來看,嫌犯被警方移送法辦之後,隨即准予保釋。由於警方移送,是將案件整個移送檢察署,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所以有可能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卻准予保釋,或者是檢察官直接准予保釋,由之前的新聞報導來看,我們並無足夠資料知道這到底是檢察官或法官准許保釋的。

又我國憲法明文規定,遭受逮捕拘禁的人民,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交由該管法院審理,而這二十四小時,是包含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的處理時間。也就是說,從警方拘捕的時間點開始,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決定是否要羈押嫌犯,檢察官勢必沒有太多時間實施偵查,只能就警方送來的卷證資料大略判定有無羈押的必要。因此通常檢察官剛收到案子,非重大案件都會先准予保釋,之後偵查中發覺有必要再聲請羈押。

以這件案子來講,我們都知道嫌犯為什麼打人,也看到嫌犯打人的錄影畫面,所以我們覺得嫌犯的保釋不合理。但是就檢察官來講,他未必能夠在上述的二十四小時內知道嫌犯打人的原因,也未必有這時間看監視錄影帶。對檢察官而言,很可能當時從警方移送的卷證看起來只是一件普通的傷害案件,沒有予以羈押的必要。因為如果每個傷害案件的嫌疑人都必須羈押的話,台灣再蓋幾十間看守所都不夠用。

所以我們現在去批評檢察官或法官的處置失當,很可能只是事後諸葛,用當時無法判斷得知的事情去評價他們。
     
      
舊 2004-08-12, 04:23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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