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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引用:
作者SIP
這種比喻就像是說
殺人犯和強姦犯是不是都應該有一樣的刑責一樣

我認為制度的調整要看情況而定
而這學生的不小心(結果和志願差太多了】
是可以給多一次機會的
如果填錯志願只差幾十分
那就不需要給機會了



那你的邏輯就是機會不均等囉

只有好學生志願差太多才要給予機會?

那那些犯錯的中游學生呢?
舊 2004-08-12, 12:54 A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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