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IP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Elros
照你的講法:
強盜被抓到應該放他走,給他一次改過的機會
而不是跟強暴犯一樣被抓去關(反正搶錢跟強暴比起來罪責比較輕....)
而且
我舉的例子跟該員所犯的錯誤應該沒啥差別吧
只不過填錯的地方從「自願卡」改成「考試時的答案卡」
難道你不知道答案卡順序填寫錯誤讓分數個幾十分不是問題嗎?
向我表弟之前大學考試某科答案卡填寫錯誤結果出來的分數比原來少了40-50分左右
結果勒?
我們還是不叫他認命一切都是自己填寫時不注意 不然的話明年在考

PS:我本身是認為殺人犯和強姦犯是有一樣的刑責沒錯....


你自己都講出問題在哪邊了

強盜本來服刑就可以出來了
可是殺人犯卻不行

考試寫錯差一科頂多差五十個志願
這個單一事件差太多了吧
本來法律條文都要案情形而定
不然幹嘛要法院,直接定罪就好了

考試寫錯無從查證
但是志願卡很容易吧
想都知道500多分的不會填14X分的
從550=>140,只不過是一時疏忽
值得比考卷少個十幾分原諒吧
     
      
舊 2004-08-11, 03:10 AM #7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