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ycjy
認定標準不一樣
因為強吻 你要把人抓進去關 會不會...
當事人當時的狀況 誰有親眼看到 誰抓的準...
還有 陪審團不是"天使團"
他是會被影響 被迷惑的
去看看美國寫實電影...
我倒覺得三個五個法官合議制 還會比較好
若真的說妖虐...
我倒覺得媒體排第一
你知道他們大學修幾個法律學分嗎?
那怎又可以未審先判?
好久以前就這樣未審先判害死一個王迎先
到底還要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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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認同你的看法
第一 關於強吻案 [轉貼 本文由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委員 黃碧芬律師提供)]
【案例事實】
小玲是一家便利商店的店員,有一天晚上,當她在店內工作時,來了一位外貌文質彬彬的客人大明,大明在貨物架選購商品,並要求小玲幫他看一下商品標示,小玲不疑有它,遂向前解說,不料,大明竟趁機將小玲抱住,小玲掙扎無法脫身,以致於遭大明強行抱住,並強吻臉頰達二分鐘之久,幸好老闆到便利商店才解救小玲,並立刻報警處理,小玲堅持提起告訴,案經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是地方法院卻以強吻為國際禮儀不算是強制猥褻,判決大明無罪,小玲不服提起上訴,最後,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強吻臉頰雖不算是強制猥褻,仍應構成強制罪,因而以強制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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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證據確鑿下法官居然以[強吻為國際禮儀不算是強制猥褻]判無罪。
並不是什麼證據不足等原因。
至於強吻你不認為需要被關,我倒是很訝異。
第二 法官合議制實行有困難
1.台灣法官已經不夠了,案件堆積如山,如果再採3、5個法官合議,那只能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2.法官素質必須提升,否則還不是一樣。
第三 你說媒體是妖孽我認同,你批評未審先判不對我也認同,但我認為不該用有沒有修法律學分或是修幾個法律學分來界定能不能批判,畢竟法律是用來規範社會秩序、捍衛正義用的,不是用來知法玩法的,任何人含媒體只要認為秩序遭到破壞、安全受到威脅等都應該能發聲、報導(當然媒體不能在法律判定前就先自我認定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