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ycjy
地小人稠比較容易出事
台灣是成文法 不看條文去論 那要以何者論
若是說依各個案件實際情況去論 沒有條文基本上的約束
那不是流於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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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敘述的比較不好, 我指的是像那個大貓的事件, 受害人跟家屬那麼多, 這些女孩子將來是不是還有正常的social life 都不知道了, 影響的不只是她們, 還有週遭的朋友
結果那隻貓, 關個幾年就出來. 那老實說, 如果我邪惡一點的話, 我一定回台灣犯案, 刑法輕嘛
條文不好沒錯, 我懂你意思, 但是台灣改個法令, 實施各什麼的, 都一拖再拖, 等條文改好? 太久了, 沒那個生命等她, 一個國家如果要讓人民生活的那麼慌, 那不是很累?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ycjy
認真辦事的警察 我敢說不是沒有
你可能不知道 台灣實際上犯罪偵查的第一線還是警察
可是一件案件 警察辦一辦 到法院 證據就那一些
檢方要求警察在調查 你看看警察會不會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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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 我知道有. 我指的是本來還有很多警察很賣命, 結果辛苦抓的人犯, 被從輕量刑, 不然就隨意交保, 那些賣命的警察都心灰意冷了, 慢慢的想繼續認真賣命的還剩多少.
不過就拿出來跟你討論, 大家語氣緩和多了
ps. 我也不覺得美國治安有比台灣好到哪去, 我沒有偶像, 也不崇美, 所以跟我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