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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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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wingth
支持出貨的"大都份"都有買,還有貪小便宜也不是這種貪法,這叫貪心不足蛇吞象(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還有問那客服也只是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一般上網買東西會打電話確認價錢嗎?(拍賣例外)
我不認為你們的觀念37"pdp只值這個價錢(32"crt就要三萬了),那客服也真倒霉...
因問了她"常識"外的問題,你問她化妝品的價錢可能我們要輸她了.....
那3萬五再分36期這種貪小便宜都不要了,不要盡說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來證明自己做的
這些事情很道德,這叫打落水狗....打狗不犯法呀
這件事情在myav早就看過了,覺的還是"貪"字一個啦,沒甚不同啦...
這件事跟nike也有點不一樣,不能就這樣套上去....
還有這網站設計是聯邦銀行外包給廠商做的,聯邦銀行根本不必負責,
倒霉的是外包廠商,一憶多耶穩倒的說


喂!這位君子.....請問為何你會認為聯邦不用負責???
它們不就是廣告主嗎?你覺得它可置身事外?
再者何以形容那外包廠商是倒霉???
我覺得這件事件裡,沒有任何一方是倒霉!
XXX再如此偏向銀行....我看要倒大霉的人....
可能就是XXX
若是它們有誠意的話該網站應該出現相關道歉啟示吧?
甚至聯邦銀首頁也要公佈!
甚至要召開記者會...對大眾說明!
.....我一直覺得它們並不在乎這些錢耶!!!@_@!!!
.... 喔!還是它們根本不在乎我們(消費者)!!!^_^!!!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即明文禁止虛偽不實的記載或****,如「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面對網路一在「標錯價」問題,消基會表示,一旦下單成功民眾就可要求企業履行網頁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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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敗家!勸敗也好!

@_____@!!!
舊 2004-06-24, 01:51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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