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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e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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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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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各位的不愉快經驗,覺得頗為同情。對於這種合約書上明明有載明的事項,但是消費者確因為自身的疏失或是因為該約款屬於定型化契約,字體太小而有礙於消費者明確知悉其內容的情形,並不是沒有解決之道。因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就可以稱得上是尚方寶劍。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二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推定其顯失公平:第一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因此,對於消費者實際上並未使用之天數,ISP仍予以收費之情形,其實是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而認定該契約條款無效,該條款既為無效,消費者自無須受條款拘束,亦無須繳納該未使用之連線費用。
但是,ISP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之條款是否為無效,是需要法院認定的。因此,是否為了幾百元而上法院,則有賴消費者自行評估之後再加以決定。當然,你也可以據消保法之規定,向你的ISP主張,但是效果應該是有限。另外,如果你堅持要上法院,還有小額訴訟可以打,但是這部份牽涉較廣,於此不贅。
舊 2004-06-11, 10:19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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