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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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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我們來看一下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一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三節 著作人格權
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修改他人的影片是涉及到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如果發行商擁有著作人資格,
那麼他就有權主張他人除去侵害,
如果沒有,那麼他就不應該越俎代庖,
何況他們好像是別具用心?
而且,CDPR2有損害著作人之名譽嗎?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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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6-07, 02:4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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