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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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怎麼看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的,都不像是發行商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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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地發行商有原創作者的親自授權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就算沒有,只要發行商向原創作者主動要求的話,原創作者諒必也不會反對。
strong兄的意思就是,就法論法,cdpro2作者於理有虧,這部份總是事實。
引用: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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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條這樣解釋有可議之處,改作成衍生,就像是strong兄所言,自行重新自製, 想要如何消遣, 如何惡搞, 都沒人管, 甚至拍成 A 片都可~
但是直接拿電影內容裡的圖像據為已有,然後重新編輯後,說是自已的作品,就算不是營利為目的,也一樣構成侵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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