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trong
本地發行商或許有原創作者的親自授權, 來進行規勸, 或法律訴訟,
不過, 實際情況不得而知~
總之, 這次的無厘頭的惡搞創作, 法理上的確有理虧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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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
依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cdpro2涉及到的應該是改作: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
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發行商所能主張的只能是著作財產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516條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
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
第37條第1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怎麼看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的,都不像是發行商可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