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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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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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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關於這個例子,引用到災害防救法,似乎是有點奇怪
小弟愚見,應該是適用「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比較恰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第40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你說的沒錯,一般來說直接依據行政執行法就可以採取即時強制,我那時的考慮是因為EMT的職責是災害防救,用這個說明一般人可能比較容易懂,
基本上,通常在沒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話,
是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即可.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國家賠償的要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方得請求賠償
若EMT在資訊有限且時間急迫的情況下對人民進行進入住所的即時強制,很難說是對人民造成「不法侵害」,而難以成立國家賠償
所以財產受損之人民應該先向EMT請求損失補償
不果時再循「課以補償財產損失義務」之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以為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其實講國家賠償的確是不對的講法,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說補償,
因為就如你說的,
而且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必須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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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6-03, 05:00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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