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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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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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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恕刪…
問題是,在基於救助他人的情況下,欠缺犯罪故意,且是公務員依法令所為之行為
(災害防救法第31條…),
依據刑法第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第1項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關於這個例子,引用到災害防救法,似乎是有點奇怪
小弟愚見,應該是適用「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比較恰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第40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另外,受損財產的所有人可不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EMT賠償?
…恕刪…
所以,通常是訴請國家賠償比較簡便有效.

國家賠償的要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方得請求賠償
若EMT在資訊有限且時間急迫的情況下對人民進行進入住所的即時強制,很難說是對人民造成「不法侵害」,而難以成立國家賠償
所以財產受損之人民應該先向EMT請求損失補償
不果時再循「課以補償財產損失義務」之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以為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舊 2004-06-03, 04:18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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