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別以訛傳訛,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民法第150條第1項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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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之言 讓小弟受益良多
但是我問大家一個問題
就大家所知 救人不只是緊急狀態 是一個必須採取緊急避難的情況
然而我們辛苦的EMT大哥們接獲報案趕往現場
據報案資料
該址住著一位體弱多病的獨居老人 報案人說已經好幾日都沒見到他
有可能發生意外? 當到達現場 無論打電話或敲門都一直無人回應
如果你是EMT救護人員 你會怎麼做? 你會破門嗎? 你會爬進去看看嗎?
還是你有其他的想法和做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