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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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這之前好像有人貼過,
不過,影片中的記者及影音檔的作者對法律完全毫無概念,
他們好像直覺的認定,
反正車禍事故中有人喪生了,
就一定是活著的相對方的不是,
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無照駕駛違反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個法律是為了維持道路交通秩序,
違反該法律所受到的是行政秩序罰,
無照駕駛是屬於行政秩序違反行為(其實也是社會秩序違反行為,只是嚴重程度比較輕微),
所以他的法律效果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也只能處以這樣子的處罰(根據法律保留原則).
而且以記者口中的說法,有可能反向推論將駕駛執照等同於合法的撞死人執照.
在刑法的評斷上,
首先要評斷這樣的車禍事故致人傷亡的行為是不是社會秩序違反行為(刑法上的不法行為,也就是比較嚴重的社會秩序違反行為),
車禍事故通常不是故意行為,
所以直接討論是刑法所要處罰的過失行為是什麼樣子的,
通常它的構成要件(成立的條件)可以分成這樣(教科書不在身邊,無法照本宣科)
1.結果不法
2.行為不法
3.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過失行為中造成人員傷亡本身就是一個刑法所不允許的事件,
1.所以有人傷亡的車禍事故就成立第一個要件-結果不法 過失(行為)致死罪或過失(行為致)傷害罪.
2.再來討論,在這樣的一個事件中,
是不是行為人沒有進到應盡的在刑事法律上具有評斷標準的義務,
無照駕駛是不是車禍事故中具有評斷價值的義務?
很抱歉的並不是,
一個沒有考取駕駛執照的汽車駕駛人,
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說是一個違法的行為,
但是就刑法來講,
一個已經考取駕照跟尚未考取駕照的汽車駕駛人,
都一樣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都一樣要小心謹慎注意安全避免造成其他人員傷亡以及物品的損害,
刑法所評斷的行為不法,
不是汽車駕駛人是不是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而是汽車駕駛人是不是有遵守交通規則(最低標準),
而且在駕駛汽車的行為中,
還必須要小心謹慎的注意週遭的環境避免不法結果發生,
而這樣子的小心謹慎是一般有良知具有理性的人通常都能作到的(不能要求每一個駕駛人都是開86賣豆腐的),
如果在類似的車禍事故之下,
其他具有理性良知而且是小心謹慎並且注意到可能的危險,
而且注意到有這樣的危險並且因此相對提高注意以及採取必要且有效的防範方法,
仍然免不了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車禍時,
依據罪疑唯輕原則,
駕駛人並沒有行為不法的情形,且雖然有因果關係但不具有客觀可歸責性,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他不應該為這樣子的一個事故負擔刑事法律上的責任,
即使他是無照駕駛.
所以不能以無照駕駛作為理由要求對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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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如果是無照醫師醫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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