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wer Member
|
我是沒買任何體育用品啦~從來都沒有~也沒研究!
我完全以一個活動製作觀點(****傳播)的立場來看........之前製作某個百貨公司的季節服裝發表會~為期4星期!
必須在該百貨購物且在某一場次之服裝品牌專櫃購物達5千以上~方能兌換入場卷!
但是~演出的時間~是依照活動主辦單位的規劃或安排(主角打林志玲~且即使只出現30秒)!
除非取消或是不達成~否則都是合法!
如果發生像類似喬丹的事件呢?!?!
那麼就別去這家百貨公司買東西吧!!!
但是~如果本身就是售票性質呢?!
其實我老實說~同上述案件!!!
控告其實沒有什麼法源或是依據!
因為畢竟喬丹真的有出現!
又~除非活動規劃與公開行程與時間~那麼以法律來求償就比較以法有據!!!
但是~我看這件事情~是分開來看!
Jordan是Jordan~台灣NIKE是台灣NIKE!
如果活動本身出問題~除非有明顯證據喬丹事先知情~不然我想怪到Jordan身上~那Jordan是有點無辜!
控告詐欺~說真的~以做活動與經紀業得來的經驗來說~我不樂觀會成!
但是能否以連署型態~來跟NIKE公司抗議並私下求償~我想這倒還行得通!
至於其他的人~我想實際的是拒買NIKE商品!
PS.改文乃因改錯字...歹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