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1007
謝謝
內容好像與主題無關,停管處這算什麼解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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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題有關
只是可能沒有切中您要的重點而已
1.首先,市府先說明已有至現場處理與了解
本處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
2.再者,市府再說明****車登記有案,屬合法廣告車
「『臺北市車輛(不含公車、計程車)設置遊動****申請許可流程圖』暨審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核發許可證在案****物內容分別為敦南之翼、敦南維新、安和臻愛、仁愛尊爵及世貿國際商旅,有效期限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八月十四日止不等。
3.三者,市府說明一般停車應依之道安規則第一百十二條汽車停車規定辦理
其停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汽車停車規定辦理。
4.最後,市府再說明最後處置情況
惟為減少****車輛固定停放於同一停車格位,本處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電話通知業者(鑫奇****等公司)改善並副知停車管理處依管理機制卓處。
5.小結
個人解讀認為
市府認為****車若有長期佔用停車格時,確有不妥之處
但不妥之處則不代表一定有違法,有可能法令無此規定說明
(這部分還需要明確法令來確定)
故才電話通知業者(鑫奇****等公司)改善
並副知停車管理處依管理機制卓處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1007
如果依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停車格算不算 "劃有停放車輛線";
****車算不算"停車營業"
如果都是,何來核准停放的道理
看倌;您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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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車視為等同"停車營業"
這樣解讀我認為似乎有些不妥
應以法令為歸依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1007
的確;我有需多疑問想再去函請教他們
但是需要先做功課
所以才請各位幫個忙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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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六款
一六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所以可以再找看看
台北市有無廣告車之停車處理相關規定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1007
我們的質疑是
這些****車都是停放在"限時停車"格
小市民不小心逾時就被罰款600
為何****車可以"固定"停放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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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您質疑的公文是何寫法
但若以上所述"限時停車"格是您的質疑重點
那您應該以此點質疑市府
否則可能得不到您要的重點答覆
或者直接打電話詢問溝通還比較有效率
回文有留電27630155轉411高賜山聯絡
因為有時候公務員的回文
是模糊不清而抓不到重點
或是會避重就輕的
這種回覆算是不錯了
您可能還沒有遇到發文詢問
地方政府公務員答不知道
中央政府公務員不敢回覆
還打電話到公司來找我向我抱怨的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1007
這些****車都是停放在"限時停車"格
小市民不小心逾時就被罰款600
為何****車可以"固定"停放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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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確定是"限時停車"格
且逾時就被處以罰款
那順便再用數位相機拍幾張照片佐證
每隔半小時或一小時的拍[用以說明****車確實不曾移動過]
發文時再一併附上
看看如何處理吧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