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轉的討論已經將案件寫的很清楚了。
沒有駕照從刑法角度來看是身分問題,不是行為問題。刑法上決定一個行為有沒有成立犯罪,在構成要件內,會討論有無因果關係。而判斷因果關係的條件理論,是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不可想像其不發生的條件,才具有因果關係。
用這個案件來看,我們可以去想,行為人如果有駕駛執照,車禍就不會發生了嗎?顯然的不是。所以沒有駕照這個條件,與車禍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無因果關係,構成要件不該當,則行為不構成犯罪,既然不是犯罪,我們又怎能將刑罰加諸其身呢?
所以這案件要起訴行為人,也就是開小客車的人的話,需要有他駕駛行為上的過失才行,單單無照,是沒有辦法起訴他的,真的起訴,也會是無罪。
順便罵一下影片中亂七八糟亂報一通的記者,檢察官不是法官,檢察官不能作出任何判決的,什麼叫檢察官判無罪?我還包公騎赤兔馬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