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按照台灣目前的法律規定,不經代理商販賣東西才是違法的,例如我在店家買了博偉代理進口的一區海底總動員,這時店家賣我的舉動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若我上yahoo拍賣這一區的海底總動員,因為膠膜上的博偉進口字樣已經被我撕掉了,所以我無法證明這是合法進口的,因此我違法。
這樣你了解了嗎?
又例如我跟香港網友購買香港正版DVD,因為香港人不受台灣法律規範,所以台灣政府也不會去管,而台灣的法律對於購買正版盜版的人是沒有處罰行為的,所以大家沒事。
所以購買海外正版的行為在台灣就跟**妓一樣,出錢的人不罰,只處罰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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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視您的權利
著作權法僅對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才違法
所以博偉進口字樣被撕掉
您還是可以在yahoo上販賣
您不須證明它是合法進口
博偉須提出您違法進口事實才能證明您違法
ps:博偉在台灣算正當經營所以並未對消費者追訟
但是您在台灣購買正版或盜版
都可能因代理商追訟而犯重刑
如得利現在都在滿坑滿谷的台版dvd上加註購買者處贓物罪及違反著作權法
自己卻大大方方遍地亂灑亂賣
意圖讓後手買受人的消費者誤觸重刑
買盜版更不用說
ps該公司這兩年已靠著作權法對商家勒取合解金逾億
所以買進口被訟追還容易脫身
買"滿坑滿谷dvd"反而容易入罪
有人在百視達買片就被判重刑
所以出錢買片是肥羊
賣的人反而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