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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
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
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權為一種排他權,使得專利權人享有「製造」、「販賣」、「使
用」及「進口」之排他權。因此,只要他人未經權利所有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製造、販賣、使用及進口該「專利說明書」中之「申請專利範
圍(Claim )」所揭露之專利,均視為侵權行為。 換言之,不論是製造
商、經銷商甚至是使用者,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都被視為侵
害專利權人的權利。所以,專利權具有連帶債權的性質。因此,專利權
人是可以同時或是選擇性的針對製造商、經銷商甚和使用者提出損害賠
償的要求。就這點來說,專利權法很明顯的比民法更能保障專利權人的
權益。
以上說明,凡產品不經權利擁有人授權而進行販售行為者皆屬侵權範圍,美國之所以
區別其DVD產品為六個區域用意即在此,非本區人民跨區購買即構成侵權行為,與盜版無異,此版一方強調不得討論盜版行為,一方面卻又鼓勵、縱容網友集體購買
非三區產品,前後矛盾的邏輯令人難解,這個問題有人也注意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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