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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彗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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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彗貴~~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75
是戶政事務所...
現在改名字很容易了...只是後續很麻煩...(你的親友也會覺的很麻煩)...

1. 可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因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但以「二次」為限(命名文字粗俗不雅係當事人主觀認定即可,本所並無要求須具明不雅之詳細理由;另筆劃不好非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後段之特殊原因)。

2. 成年者須當事人親自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由父母雙方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來所共同為之,如父母之一方不克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申辦。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 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新舊名字二顆章)、二個月內二吋照片三張(完成改名後換發身分證,若有配偶、子女有身分證者也要換證),另應附改名申請書一份(由本所提供或自本所網站下載),現戶謄本一份(來所申請)、初次設籍並載明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請向初次設籍戶政事務所申請)。

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者。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赥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

5. 以同姓名為由改名者,需在同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者,並另附申請書一份、現戶謄本一份、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一份。
舊 2004-05-06, 05:2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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