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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ku-lin
.........但我還是認為責任出在代理商而非出租業者,
這一次出ㄉ追殺比爾就是這麼濫,如果你是出租業者你怎麼辦?
打算抵制不上架.....但一大筆簽約金已經付了,
這筆損失群體會負責嗎?當然不會,群體哪會管你那麼多,
那你要自己認賠嗎?我想也沒有人要跟自己ㄉ荷包過意不去,
因此我相信出租業者也是千百個不願意,
所以要幹應該要幹代理商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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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認為代理商沒有責任,
但就出租版而言,其追究責任與權利屬百xx與亞x等業者;
而同樣的出租的片子出現瑕疵,其追究的權利與
對得起自己荷包的責任在你我消費者的手上.
商業行為原本就有其風險.
出租業者是否要尋法律途徑找代理商索賠你我無從置喙;
要告得十倍簽約金的賠償是他們的權利,與你我無關;
要認賠簽約金也是他們的選擇;
要進一步承受連帶的出租衍生民事責任(消費者的損失)而不求償於代理商,
也同樣是兩造之間的私務;
...................
但是對出租業租給你我的片子我們就有權利要求
片子合乎"商品標示",
而且這種商品標示的權利是 Exclusive to 代理商,
不是任何零售商出租店得隨意"便宜行事";
他们竟然可以不求內省其採購驗貨CQ等相關內部流程的問題,
反而擅改標示,更要求消費者削足適履的承受商品瑕疵,
這是怎樣的服務業,
輕賤消費者來巴結製造業?
莫非他們與代理商有什麼不可告人的,
上下整合,左右聯合,交叉持股?
損失由消費者承擔,責任罵名由代理商承擔,
賺錢好康的就歸百視X,亞X?
一提到責任跑得比飛的還快!嘆為觀止.
在二十一世紀這行銷導向的年代,
台灣所有的民生品製造業與代理商無不對
7-11 等大型連鎖通路業者供之如上賓,
只要 7-11 的採購行銷專員經理一擺臉色,
就嚇得夜尿失眠血壓上升;
對於"群體"這種發現出租布袋戲 DVD為主的小公司,
百視x亞x就是衣食父母怎樣會如此角色錯亂,
要嘛他們之間有所曖昧外人不的而知 -- 合縱連橫?
要嘛百視x亞x認為消費者沒有他們獨佔的出租通路不可
反正小出租店都倒光了,所以隨意唬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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