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po錯版了...
2.這篇報導不是很詳盡...
關鍵點在於是只罰款了事?還是強迫履約再加罰款?
公平法通常在規範企業或企業之間的行為...
與消費者較無直接關係(消費者應適用民法或消保法)...
所以可能只是前者...
我想之前的名人或pc home也寧願交五萬總比履約虧的少...
3.當初的討論串...
我記得就說過"是否涉及****不實"與"能否強迫履約"是兩回事...
公平會此案例只處理了廣告不實的問題...
後面是否能強迫履約?才是當初的爭議重點...
但目前沒告出個結果 仍是未知數...
4.純就兩案例來看...
我想前面名人事件可能還對消費者比較好...
PCHOME此事件看來...
罰PCHOME對消費者根本沒什麼實益(除了心裡可能爽一點)...
而且可能連小禮物都沒有(或許就是因此 才被告到公平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