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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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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john
錯,告訴權是沒辦法和解的...
有些人發生事情,和解完之後,又提出告訴...
只能說告訴人違背和解契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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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歉又要在不該討論法律的地方上討論
和解不成立
司法院解釋 院 字第 1258 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INT/...id=C&recordNo=1
和解成立
司法院解釋 院 字第 1258 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INT/...id=C&recordNo=1
當然你覺得和解的條文不利於你
能主張該契約無效請法院做出判決
合法的和解是有法定效用
刑事上只有告訴乃論的才能和解免其刑責
誹謗罪就是告訴乃論的
像順發3c這種對某些產品明示不可退換
它都有用明顯標示那些不能退換
當你沒在購買同時沒做出不同意那些條件
買下去它就以你默許那些契約
來保障它跟消保法的衝突
店家有義務告知消費者的權利
以減少消費糾紛
如店家沒跟消費者加附帶條件
或消費者要求店家加附帶條件
正常都要服從消保法
今天大家來討論區
是就來以討論方式來解決問題吸收知識
沒必要去管個人立場(那是個人自由)
要有衝突才能激出火花
並不是以情緒語言去批評
這樣大家才能吸收知識
那些用情緒語言的人最好少用
今天沒出事不代表未來不會被告
也少用聽說來轉述未經正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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