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小弟不該講"警察偷拍"不應該,執法本來就是警察應盡的職責。
小弟支持的論點是既然要違規就不要怕被警察偷拍,畢竟違規在先。
"偷拍"是大家習慣用的講法,正確的講法應該是「逕行照相舉發」。
原文的用意,主要想提醒有騎車在台北市的人注意,不要騎到快車道上。
另外,執法絕對是必要的,只是之前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有要求員警執行
照相舉發的時候,應該要在明顯處照相。
下為引文,引自台北市政府網站,交大大隊長回覆
交通大隊:一、為避免民眾對警察人員照相逕行舉發認為是「偷拍」,
本大隊業要求所屬執行照相舉發,應穿著制服且於明顯處所為之,
尤其在做移動式測速照相時需在前方豎立警示標語或標誌。
原文網址
再引一段:
本府警察局自九十年九月份起,為提升執法教育宣導功效,要求外
勤員警應以攔停舉發為主,嚴格限定外勤員警得採逕行照相舉發之違
規項目,以提高見警率避免引起民眾爭議。
原文網址
以上是小弟以為台北市的警察已經不用「逕行舉發照相」了。
所以我才在前面說,又開始偷拍了,不應該。抱歉,是小弟用語不當。
小弟主要用意是要提醒大家,台北市警察已經恢復有在不明顯的地方
(相對於機車族來說不明顯),開始執行「逕行舉發照相」。
錢難賺,請機車族小心,不要違規了。
小弟重申,小弟支持「不要違規」,「警察執法」的論點。
小弟不該講警察偷拍不應該...有讓前輩誤會的話,請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