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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風=
看到台灣的國民所得,
是一萬三仟五佰美元。
一美元等於33.5元台幣,
13500*33.5等於452250元,
假設有一對夫妻,
男 每月薪水35000元
女 每月薪水33000元
每年年終又有"二個月"薪水,
68000*14=952000
把它除以452250=2.1(人)
表示這對夫妻所賺只夠自己生活,
養不起一個小孩。
不知道這樣算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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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國民所得是一個人平均一年能賺的錢
不代表一個人要生活下去的所需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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