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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平
Golden Member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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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rickey chen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若有爆片的情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及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需就商品所生之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且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明示本條為製造者無過失衡平責任。亦即,消費者只需證明自己受有「損害」即得請求賠償,至於,企業經營者若欲「減輕」賠償責任(不得免責)則需就其無過失負證明責任。此種過失責任為對消費者較有利之立法方式。
但是,是否為了一桶空片就上法院就又是另一層考量了......

你說的都是對的!不過發言者是指當下,也就是當下必須要店家作出回應,只是消保會沒提出當下反應....
其實很多商家跟消費者會發生不愉快,其實都是當下商家是否令消費者感到愉快,像此次案例,商家並沒說不負責,消費者認為因該當下做出選擇,可是看過很多消保會及消基會和六法全書,注意看:很少有當下可請求賠償等等,也就是說店家願意負責,但不須當下解決,這也是法律大漏洞,而我們消費者就在這漏洞中,引發脾氣的暴躁,產生一些民事訴訟的罪行,所以要3思而後行...

以下是我去詢問過硬體商的情況:
他們說商品發生爆片情形或者主機板發生燒焦等不明原因,商家確實無法以7天內當新品不良做換新品動作,而是必須等到機器廠商作檢定才能決定是否換新品,如果商家自行換新,損失是由商家自行承擔...
7天內換新品,是指不是人為狀態下發生機器不能動作而故障,才可以換新品,這不包含
商品跟商品之間的衝突性....
何謂不是人為,這我也問的很清楚,通常初期是由商家的專業性來判定,後旗再由廠商判定,當廠商判定商家錯誤,這就由商家自行吸收,當然有些商家業績較大,廠商也會不損及業績而睜一眼閉一眼的讓他過關,不會加最給商家,這也就是順發燦坤等等大型賣場,有時會覺得服務較好的因素,所以購買機器的廠商要就到大賣場買貴點,不然到小商家打好關係或者努力等待時間,不要意氣用事....
舊 2004-01-28, 02:44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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