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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慕凡
對阿... 很扯哩... 我舉個例子.
甲男跟乙女結婚. 婚後不到一年乙女發生外遇. 甲男因當時不願作的太絕所以並無告發乙女. 但要求與乙女分居. 乙女同意, 但聲明絕不簽字. 分居後乙女因倔強的個性決定絕不與甲男離婚, 所以保持完全單身的狀態(不與任何人交往). 打算與甲男耗一輩子.
那這樣甲男不就這輩子都不能與其他人交往???
這種法律太怪了吧... 而且又不是全世界都沒有相關於分居多久就可以促成離婚條件.. 台灣在搞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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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不會太怪啦~~
重點是要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來使用才是正確的.
不管是在哪個國家都是這樣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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