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agGo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火星射精東路30巷75號
文章: 203
回覆: 回覆: 嗯...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ider
對方說從沒再見面?這不太相信說
不過分居本身就是一項證明了,沒出問題的話,又何必分居
看能不能用不履行婚姻義務這種理由訴請離婚


不是分居到一個期限就可以離婚?
還是那只有美加才這麼做?
__________________
這個程式作業無效,即將關閉。如有問題,請洽程式設計人員…
舊 2004-01-27, 11:22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agGod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