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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c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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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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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LEOX
我不贊成你的說法,
對這次HOME PARTY我倒是覺得這些人沒錯,
大家都把性行為污名化了,試問在這次事件中他們傷害了誰,有強迫的行為嗎?
性是個人自主的行為,我們的法律卻把這些很私人很主觀的行為用條文規定,這不是一件很畸形而且不合道理的規定,
現在正考慮要把性工作者除罪化,想同的思維為何無法包容這些同性戀者,
唯一在這次HOME PARTY中有罪的應該是這些性病、AIDS帶原者,這算是蓄意傷害他人了,而且在AIDS還算是不治之症的時代這些人應該叫做『其心可誅』,如果我是法官應會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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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件的焦點應該是針對這些性病、AIDS帶原者蓄意傳染他人的狀況,而不是針對同志的情慾世界或是HOME PARTY在傳統道德觀裡不被接受性來著墨


同意!!!
雜交 同性戀 只要是你情我願 並不應該用法律來規定 好像也沒有這種法
他們犯的法應該是毒品及散佈愛滋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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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著作 : <人間書話>
舊 2004-01-21, 03:07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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