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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RG-pro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http://203.65.72.83/ch/das/ShowPubl....ASP?RecNo=1830
第 十 五 條
明 知 自 己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 隱 瞞 而 與 他 人 進 行 危 險 性 行 為 或 共 用 針 器 施 打 , 致 傳 染 於 人 者 ,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明 知 自 己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 而 供 血 或 以 器 官 、 組 織 、 體 液 或 細 胞 提 供 移 植 或 他 人 使 用 , 致 傳 染 於 人 者 , 亦 同 。
前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
危 險 性 行 為 之 範 圍 ,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相 關 規 定 訂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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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辦,
要明知, 隱瞞,危險性行為幾個要件, 尚有討論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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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確定HIV陽性,13人為比對紀錄結果,"明知"這部份是肯定的了,至於另外檢驗出的15人才可能有討論空間
92個人裡面有46人檢驗出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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