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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mag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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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看樣子我好像沒有講清楚,

引用:
要是你本身是法官 而你的親人 被一個精神病患者先**後殺 家裡也被他放火毀屍滅跡 而他 是個精神病患者 你 會原諒他嗎?!

若真有相同的情景,該承審法官會被要求強制迴避,所以不應該出現承審法官就是受害者家屬的情形,
如果當時未迴避,該審判也會被視為無效而重新開始.(如果沒有記錯的話)
刑法是國家或者說是社會全體大眾對於違反社會秩序者最嚴厲的待遇,它是代表國家及全體社會大眾處分破壞秩序的人,不是代表受害者報復加害人.
所以不應該以國家刑法做為個人的報復工具,受害人的損害是以民法為依據要求加害人補償.
除非,大家要求回復到古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冤冤相報的時代,要不然為什麼要發展出這麼複雜又不見得很容易理解的刑法理論,這是代表進步還是退步?

引用:
會犯罪的人 或是說會犯那種重大罪行的人你說他很冷靜 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然 這種人心裡早就是有問題的了
也就是實際上她精神也是非正常值之內的人 那麼精神病的判斷依據何在?

如果一個有精神病病歷的行為人,
在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
或是故意引發精神狀態不正常而犯罪,
這是不能引用刑法第19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的規定免除刑罰的,
至少我手頭上的刑法教科書都是這麼寫的.
犯罪人具有可責性,
是因為他知道他的行為是法所不容許的,
而且他的行為會造成法秩序的破壞以及造成有人因此受到損失傷害,
更重要的是,
他必須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能造成法秩序的破壞及他人的傷害.
必須合於這樣子的條件,他的罪過才是不可饒恕的.
所以,
犯罪者在意識清楚,知道他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也清楚他的行為會造成犯罪結果,不可因為他是精神病患要求免除刑責.
只有在因為不可控制的精神病發作期間,
導致行為人因為無法自主控制自己的行為,
對於行為所造成的犯罪結果,
才適用刑法第19條的規定.
若是一般人遇到精神病患疾病發作,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損失或傷害時,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對自己做必要的保護,而不是只能默默承受.
因為法律是允許兩害相權取其輕,
也允許為能保護自己而採取必要的保護手段,
即使造成對方的傷害.

一個精神病患在發病中所造成的犯罪,
因為他無法知道自己做錯什麼,
或是即使知道但是不能自主,
對這樣子還加以刑法的處罰是有失厚道的,
這分明是在處罰他先天上的缺陷,
而不是在處罰他的行為,
精神病患應當受到社會全體妥善的照顧,
而不是在事後任意加以刑罰報復,
如果是任意報復,
那其實我們也是處在精神病態的狀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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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舊 2004-01-02, 11:54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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