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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mag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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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您問倒我了,
就我粗潛的知識,除了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外,如何在事前防範我是不曉得有什麼法律上的依據可以主張。
不過謬見以為:如果真的是精神病患的話,
那應該是社會大眾全體的責任去"照顧"他們,
而不是將照顧責任全都由病患家屬單獨承受,
家中有精神病患照顧起來可想而知是很吃力的,
集體分擔,比方說政府設置足額的療養場所,並且提供低費用甚至免費的照顧醫療(當然不足額的部分由社會大眾集體分攤),恐怕是比較好的方法吧?

至於喜歡點火的問題,基本上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
也許可以請警察關切一下,甚至試著上法院告,雖然不能施以刑罰,
但是也許法官會判決施以監護?
以上是我胡說八道的,
而且我也沒收錢,
錯了請不要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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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舊 2004-01-01, 06:37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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