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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mag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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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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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的問題其實在刑法教科書都多少會提到,
現代刑法是不主張應報理論,
而且現代刑法非常講究行為人可歸責與否的問題,
首先,刑法是做為國家對於破壞秩序的人給予最嚴厲的懲處,
不是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報復的工具,
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到的損害,應當是依照民法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要求加害人填補。
至於刑法上的刑罰,既然是國家對於破壞秩序者的懲罰,
自然必須先教育國民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不教而殺謂之虐,
尤其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刑法上的刑罰,行政法上的不利益處分)
都要求做到可以讓一個身心正常(以一般人的標準來說,可以認識對與錯,可以判斷對與不對,也可以自由控制自己的行為)清楚瞭解管理規範的內容範圍,而且可以預見違反規範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而違反規範的內容及效果從歷次的法院裁判中一再確認。
對這樣一個正常的人來說,刑罰才是有意義的。

對於一個因精神上無法控制自身行動的人,在他身上施予刑罰有違現代刑罰概念中要求刑罰必須有除了懲戒外還要具有的教化功能。
一個人不能認識對與錯,
無法判斷是與非,
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舉動,
因此他們雖然違反刑法的規定,
但是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並不能歸責於行為人本身,
所以他們並不是刑法所要處理的對象。

就現代刑事審判常用的三階段理論來說
精神病患的不自主行為造成他人死亡
雖然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
且行為欠卻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具有違法性,
但是因為是欠缺責任能力所以免除刑罰。
不過要是行為人於行為當時能辨明是非,能自主控制行為
就必須接受刑罰,無論事前事後是否具有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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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1-01, 05:3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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