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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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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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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剎那
這樣也可以吵

引用 奇摩新聞

至於偶爾拍賣自己不要用的東西,
例如賣掉自己不要用的名牌包包,
算是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不在這次查核範圍,
另外所得稅法對個人出售自用用品,多半認定免稅,
比較沒有課稅問題。



我也贊成對於網路商店為業的人要課稅

國稅局主管人員解釋,依照現行法令,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
達一定標準即要辦營業登記、開立發票、繳營業稅等,
目前拍賣網站雖然多為個人拍賣物品,
只要符合「經常」的要求,例如一個月拍賣物品上百件,
就該辦理營業登記,以此為業的賣家自己應很明白。


對一般民眾又沒影響



執行起來實在是很困難
一般商家都知道要如何逃漏稅了
何況是在虛擬的網路中呢?
商家不會一次用一堆帳號分批賣他們的物品嗎?
這樣就不會成為"經常"性的客戶了
況且他們對"經常"的定義看起來也很模糊
我還是認為可能會不了了之
如果硬要執行,照政府過往的記錄來看
一定又會像趕鴨子上架般的草草推出法令
然後又會執行的"阿里不達",到最後可能又會朝令夕改
甚至草草下架了吧,我猜

樓上的說只會向有登記的人課稅
那他們不會不要登記就好了,以個人的名義來賣就好了,這樣不行嗎??
這個法案如果要執行絕對不能草草推出,一定得考慮到很多狀況才行
不過我覺得我們現在的政府實在很像急驚風,想到什麼就要做什麼,唉
舊 2003-12-30, 08:02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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