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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可以吵
引用 奇摩新聞
至於偶爾拍賣自己不要用的東西,
例如賣掉自己不要用的名牌包包,
算是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不在這次查核範圍,
另外所得稅法對個人出售自用用品,多半認定免稅,
比較沒有課稅問題。
我也贊成對於網路商店為業的人要課稅
國稅局主管人員解釋,依照現行法令,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
達一定標準即要辦營業登記、開立發票、繳營業稅等,
目前拍賣網站雖然多為個人拍賣物品,
只要符合「經常」的要求,例如一個月拍賣物品上百件,
就該辦理營業登記,以此為業的賣家自己應很明白。
對一般民眾又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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