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hostman
先搞清楚
何謂要約引誘吧
要不去問律師教授
只希望你不要誤導
法律是很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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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接受過些許法律課程,但難道POST一定要先秀出教育背景才能跟你對話?
什麼叫誤導?我至少講出我所學的,以及案例,不隨便打哈哈、攻訐他人!
總之我在這POST資料是給個"方向",不是安排整體性的課程給你閱讀,絕對沒義務詳
詳細細提供給你、要你相信,這點我不像其他前輩一樣,因為我認為這樣只會養慣了
到處伸資料用的人,卻不自己查證真實性!
若是你有興趣,請見民法154條......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一段
至於你什麼要約引誘,恕我才淺,法規資料庫及判例都查無這個專有名詞,
唯一一個DB關連指向是指到該條文中的"價目表的寄送"一段,跟以上的案例
剛好相反,這個我在首篇就有提到過"網路下單的案例"的分別,也特別強調
過有標價且開架陳列的商品視為同意出售!
最後,不管你是否較我年長,口氣請好一點!
不要以為幾個表情符號就能帶過白目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