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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一篇好了
http://taiwan.cnet.com/news/ce/0,20...20086408,00.htm
CNET新聞專區:John Borland  15/12/2003




加拿大版權執法單位上週五判決,從點對點(P2P)網路下載版權音樂合法,不過上載檔案則屬非法。


在同一起判決中,加拿大版權局也強制規定iPode這類MP3播放器必須每台課徵25美元稅收,將這類器材歸類於與音樂錄音帶或空白CD同屬一類。這些課徵的稅額會統一納入一個專門給付音樂人或詞曲製作人的基金中,藉以彌補他們因消費者個人拷貝而損失的營收。

此一判決可能引起各方爭議,不管是消費電子業者擔心銷售下滑或國際娛樂公司憂慮P2P網路大肆流行。

版權所有人組織RIAA(美國錄影產業協會)對加拿大的版權法令已經頗有微詞,因為該國沒有制訂類似於美國的數位千禧年版權法。該法中特別將破壞版權保護機制(或散播破解工具)認定為非法行為。

不過一位代表加拿大錄音產業協會的律師還是堅持下載也屬非法。

「依據加拿大法令,下載也是非法的,版權局只是提出見解,但法庭還是會做出有效的裁決。」Richard Pfohl說。

版權局則表示,依據現行加拿大法令,下載或散佈版權作法都屬非法行為。不過,該國的版權法中另外允許以個人使用名義製作備份版本,不管原作品是否有版權與否。

依據加國法令,部分媒體可允許用來製作個人備用,但廠商必須繳付每台稅金,補償演藝人員的損失。多數錄音帶、CD與MP3播放器皆屬於此類,但DVD則非屬個人拷貝媒體之列。

不過硬體究竟符不符合這項規定則一直有爭議。版權局週五裁決在硬碟上製作個人備份也在允許之列,至於如何向廠商收費或法院另有不同看法則需留待未來另行解決。

「在其他判決出爐之前,我們傾向支持消費者權利,認定硬體也屬合法拷貝媒體。」

週五的判例也首度裁定含有儲存硬碟的音樂播放器,如蘋果的iPod或Samsung的Napster必須課徵稅款。超過10GB記憶體每台課徵15美元,容量更大的則需在批發價之外徵收25美元。記憶體容量小於1GB的音樂播放器則是每台2美元賦稅。(陳奭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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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12-24, 08:1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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