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nchieh
可是全區的dvd, 不是可以在世界各地皆可以合法
播放嗎?否則何必設計全區的dvd, 一樣分1,2,3,4,5,6
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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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不全區跟台灣的著作權保護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當初DVD並沒有分區,是美國八大影業公司強制加入的,對於這點歐盟與日本也是非常反感(像法國只有禁止即將上映電影的美國DVD在半年內不得買賣,之後就不禁止)。
但這些都跟台灣的著作權法無關,例如哥倫比亞在美國賣的Superbits DVD都是一三區的,直接買進來賣或出租,你以為台灣哥倫比亞不會敲你一筆嗎
DVD六分區不是任何一國的法律,在台灣你就活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之下
照這法律的條文,就算你赴國外購買台灣沒有代理的三萬元以上正版軟體,回國時海關是可以把你直接法辦的。
不過政府機關知道這法的立法精神,牠們不會去為難沒有代理商的商品,以免民眾反彈修法。牠們真正想要的是代理商勒索商家的和解金。
不過,綜觀台灣著作權法,我倒是對出租業只敢出租出租版很不解,因為台灣著作權法有所謂一次權利耗盡原則,就是當你的著作權商品是以合法程序取得時,你就擁有合理的支配權,像書籍/CD/DVD等就可以販賣出租,而軟體則可以販賣但不可出租。
也就是說,合法購得之零售版DVD是可以拿來出租的,這點在著作權法內是保障的,只是很多出租店不知道罷了
(只是可能要跑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