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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vi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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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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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告

【教育部新聞稿】

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修正說明

一、 政府為照顧退伍軍人就學,自民國四十九年起即訂定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協助就學。原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係為職權命令,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等相關法律業已增訂有關授權規定,並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研修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本次修正除將法規名稱修正為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優待辦法外,並因應實務執行之需要增修相關條文規定,以保障及輔導退伍軍人升學。

二、 本辦法修訂法過程曾邀集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內政部役政署等單位召開數次會議研商,條文草案並依行政程序公告廣徵各界意見後研修訂定。

三、 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 修正本辦法之名稱及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 明定本辦法適用之有效期間為退伍後三年內,對於報考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不在本辦法之優待範圍。另對於在營服役時間五年以上者,其於退伍一年至三年內參加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比率之規定,成績依其退伍年限分別增加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

(三) 對由教育部協助辦理行之有年之國軍退除役官兵甄試,明定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之甄試入學,並規定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等規定。

(四) 對於已依法退伍者其報考優待,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修正重點之精神,前已依法退伍者至九十五學年度前入學(即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仍可依各該時期優待規定辦理,並不影響渠等之優待權益。

四、本修正辦法俟部長核定後,即可送請參事室發布施行。

日期:92.12.03

發稿單位:高教司

單位聯絡人:徐慧如

電話:2356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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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university/importance/921203-2.htm
舊 2003-12-05, 05:1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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