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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9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358
叫警察來是應當的,警察有「記錄權」,不過沒有「裁量權」
有做記錄下來代表真的有發生,不然很容易被賴掉,要告也無依據

再者一點,台灣律法,有不少灰色地帶,很難薦定判斷,很多都沒明文規定
然後罰單可有可無,讓人無所依據

弟在中二高開貨車行駛四線道之中外車道(內、中內、中外、外 四線道)
那知就被警察攔下來了,開了張罰單「違法道路交通管理條列 第33條」
「前面無特殊狀況下,獨佔中外車道行駛」
罰金 3000~6000 , 弟既沒超載、超速、駕照、行駕、保險一應俱全
當然也無酒駕、有上安全帶,車體也無問題,也沒所謂安全距離之問題
上網一查
http://www.freeway.gov.tw/index_manner.asp

好樣的交通條款
 
舊 2003-11-16, 01:51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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