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建
此論點上小弟持不同意見!
因為目前網路上的交易在民法上並無明確之規範,所以我們一般會採用民法的要約契約來解釋....
而在台灣及大多數的網路商店在經消費者按下確定鍵後,通常不到幾分鐘,便已經向信用卡公司取得請款授權了!
因此,小弟不贊成解釋要約之引誘來規避賣方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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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兄,你說的我有在電視看到一個女律師(常解說消保法的,臉瘦瘦尖尖的)出來講過,
她有說錢收了(或已刷卡)可視為契約成立.
可是名人這個案子,前面有訂的網兄都沒人提到已付了錢,那就不知成不成立了
而且下了訂單沒等廠商電話確認就要廠商履約?萬一有人訂了一萬片,可是商家一定
不可能下多少單就接多少單的(沒貨怎辦?就算沒標錯價也不可能照單通吃吧)
名人如果真的耍皮的話,就說缺貨就行啦,反正還沒收錢
反之如果已線上付了錢的話,名人就賴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