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有沒有人能告知,網頁上的標價,到底有沒有法律效益?
有沒有人能告知,去訂的人,到底算不算是已經有了訂購的合約?
若是兩者都是肯定的,那於法上,當然是廠商理虧,一定要對合約負責,但事實好像不是這樣,說什麼法律上來看,這說法真怪。
別說以道德上消費者有問題,就算是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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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如果只到消費者訂貨之時.合約應該還沒成立
但名人事件的爭議是"消費者已收到名人的電腦訂單回復聯".所以合約應該算是
成立的.只不過名人網站又有註解訂單需電話確認.因此才會產生法律見解上
的紛爭